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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代跑腿”转移赃款获刑
发布时间:2025-11-21 10:12:49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送货、提供设备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因此切勿贪图利益、心存侥幸而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导致身陷囹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正是与“代跑腿”相关的

2025年4月,一则“代跑腿、工资日结”的招聘信息,让李某某、田某某动了心。两人通过境外聊天APP接单后,专程从外地赶到佳木斯,殊不知这看似轻松的“兼职”,实则是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违法勾当。     

彼时,被害人王某某的20万元退休金已被网络诈骗分子骗走,而李某某的任务,就是将这笔赃款取出。为了不被发现,他全程佩戴口罩,刻意躲避监控,分两次在佳木斯某小区取走了这20万元。取到钱后,他并未停下脚步,而是按照上线的指令,前往附近公园与田某某“接头”—— 两人不用过多交流,仅凭事先约定的“暗号”,就完成了赃款交接。     

田某某接过钱后,同样明知这笔钱是违法犯罪所得,却仍按照上线指挥,将20万元赃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     

短短几天,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田某某获利3000元。作案后,两人又按照上线指示潜逃至外省,准备继续“合作”接单,可就在他们筹划下一次“跑腿”时,公安机关及时出击,将两人成功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追缴赃款,为被害人王某某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故意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成立。从案件细节来看,两人分工明确、配合完成赃款转移,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被认定为主犯。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判决: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明知是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忙转移、交付、藏匿赃款,就已涉嫌违法犯罪,即便只赚了“小额佣金”,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在找工作、做兼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对“无需经验、高额日结、要求转账、交接不明款项”的岗位保持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稀里糊涂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旦触犯法律,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留下案底,影响个人及家庭未来,届时再后悔也为时已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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