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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变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25-11-26 15:48:47
买了的房子还能退吗?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与购房相关的典型案例。 2024年5月21日,某地产公司与常某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常某梅购买该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41.9万元。双方约定常某梅于 2024年5月21目前支付首期房款12.6万元,余款29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在逾期付款责任方面,除不可抗力外,若逾期在60日内的,需向地产公司给付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不解除合同,常某梅应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常某梅依约支付首期房款12.6万元。2024年5月27日,常某梅告知地产公司,其丈夫马某胜刚被确诊为肺癌,正处于治疗过程中,无能力按约购买房屋,故申请退房。双方当事人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常某梅与马某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马某胜在2024年5月底被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诊断为癌症。常某梅时常陪伴马某胜就医诊疗。常某梅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曾在购房前作为保证人为马某胜提供经营性贷款担保。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购房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原则上解除权由非违约方行使,违约方一般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据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实质构成合同解除的特别原因。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及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对合同的履行程度,可以允许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在合理阶段主张解除合同。这有利于防止因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交易秩序混乱,避免交易损失扩大。本案中常某梅在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已按约支付全部首期房款,签订合同后第六天即向某地产公司表示家中出现变故(家人罹患癌症),表达不再购房意愿,地产公司表示对此已经知情并给予理解,加之此后常某梅因个人征信异常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并非主观恶意违约,且案涉房屋至今尚未进行交付,合同解除后某地产公司仍可对外销售,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程度,在常某梅承担违约责任前提下,对常某梅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遂判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常某梅支付某地产公司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合计3万元,某地产公司退还常某梅首期房款9.6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地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官开庭审理和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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