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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车”不成反成被告?维权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25-11-27 11:45:52


买卖纠纷本属市场常态,但若因一时激愤采取极端方式“维权”,越过法律红线,“维权”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百朋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生动演绎一场从“有理”到“无理”的转变。  

      案情速递   
      小李(化名)经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意,小张(化名)从其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不料购车后不久,小张对车况产生质疑,认为车辆存在未被如实告知的问题,遂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小李,要求退车。多次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小张情绪逐渐失控,采取了极端的“维权”方式。他在小李运营的快手平台账号评论区,多次发布评论与动态,使用“诈骗犯”“非法办理高额利息的分期贷款”“黑心商家”等侮辱性、诽谤性文字。此外,小张还公开披露小李及其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对小李一家的正常生活与经营造成了严重困扰。


小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及经济损失。 

之后小张删除其在小李快手账号案涉短视频作品发表的评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买方,若认为车辆存在卖方未告知的质量瑕疵,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这本是消费者权利的正当行使。然而,小张在维权过程中,未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反而在公共网络平台发表侮辱性评论贬损小李名誉,更违法公开小李及其家人个人隐私信息。小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对小李造成了负面影响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小张的损害行为与小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小张在其快手账号上持续五日公开向小李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即便因买卖纠纷产生矛盾,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以违法方式对抗侵权。本案中,小张的初衷虽是维权,但采取的方式显然越过了法律红线,其在社交媒体上肆意辱骂、泄露他人隐私,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维权指南     
       当您作为消费者遇到类似合同纠纷时,建议采取理性、合法的举措: 


1. 友好协商:与卖家进行冷静、理性的沟通,明确表达诉求和依据。 

2.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货物问题照片或视频等所有相关证据。 

3. 寻求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如12315平台)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 行政投诉: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 

5. 法律途径:若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纠纷,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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