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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闭店前转移会员 14万余元课程费想退须扣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5-11-27 11:56:15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给消费者带来困扰。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与预付式消费有关的典型案例。 柳州万象城某健身馆(以下简称万象店)提前30天发布闭店通知,称自4月30日起闭店,会员和剩余课程转移至1公里外的某游泳健身店柳州城中万达店,并宣称此为会员权益升级。 曹女士之前在万象店花费17万元办理了会员卡。该店关闭后,曹女士不愿前往万达店,遂申请退卡退费,却被告知要扣除课程费总额36%的违约金,仅能退回79322.95元。 曹女士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建议其向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平台反映。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双方协商后,门店经营者表示扣除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将退回未消费课程费用79322.95元。曹女士对此结果不认可,随后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主要围绕两方面论证:一是闭店后未经消费者同意转移消费者的行为主张构成违约;二是曹女士与该店签订合同中,关于退费需扣除36%服务费的约定,属无效格式条款,不应作为计算依据。 律师指出,曹女士购买会员卡和私教课程的根本目的是在万象店接受健身服务。对方闭店导致曹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提前30日通知并提供万达店作为替代,但此举本质为单方变更合同履行主体及履行场所,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通知形式告知消费者权利转移,非单纯性经营场所变更,而是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定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有关于退费要扣除的各项费用的约定,该约定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万象店的两家关联公司向曹女士退还会员卡费、私教课程费等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10月28日,万象店关联公司把上述金额退还给曹女士。 法 官 说 法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常存在预付式消费方式,由此产生了诸多纠纷。本案是健身领域中,因经营者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健身场馆变更,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在计算退费金额时,应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认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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