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狗追逐车翻人伤 “无接触”侵权也担责
作者:孙盛峰 欧阳晨娟 发布时间:2025-11-27 16:24:39
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村道行驶,突然被两只狗追逐,受到惊吓连人带车侧翻受伤。对于他受到的伤害,狗的主人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与被狗咬伤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今年4月3日,张某下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村路段行驶时,村民家两只未拴绳的狗突然蹿出大门狂吠且对其穷追不舍。慌乱间,车侧翻,张某摔倒在地并受伤。车辆侧翻后发出巨大声响,两只狗受到惊吓,跑回主人家。 事故发生后,张某马上向派出所报警,随后前往医院就诊。经门诊初步诊断,张某全身多发伤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3个月内患肢避免剧烈活动。之后,张某就赔偿问题与犬主王某进行多次沟通,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此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电动三轮车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王某辩称,张某涉嫌无牌驾驶电动三轮车,且报案后相关部门未出具明确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非局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伤害,其引发他人惊吓受伤同样属于危险情形。 王某饲养的狗追逐与张某受惊吓摔伤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王某既未使用狗绳、狗链等工具控制犬只,也未采取其他限制犬只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显然未尽到饲养人的管理义务。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8900余元;对于老张主张的营养费、手机修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犬只非接触式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非局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伤害,同时涵盖动物行为令他人受到惊吓导致的间接损害。饲养动物是伴随法定义务的责任行为,养犬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更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避免因管理不当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 来源: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