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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但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
作者:田诗咏   发布时间:2025-11-28 14:52:42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返还吗?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将通过下面的个案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黎某和陈某在深圳打工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底陈某怀孕,2021年6月双方协商结婚事宜,黎某将彩礼十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陈某父亲。2021年8月生下一子,2022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摆酒举办婚礼,但并未登记结婚。 

后黎某和陈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9月陈某离开黎某家中,双方终止同居生活。2025年3月黎某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其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等事实。本案中,黎某和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年,且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生活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现黎某在双方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陈某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双方共同生育小孩的情况下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对陈某明显不公,故法院对黎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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