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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出资,稳赚不赔”的合作是投资还是借贷?
作者:宋辉斌   发布时间:2025-12-01 15:50:51


在当今经济活动中,各类投资协议层出不穷,许多看似稳健的投资,外衣下可能藏着借贷内核。那么,投资和借贷的界限如何界定?投资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一起来看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刘某告知黄某,其拥有某医院大理石工程项目可合作获利。黄某了解行情后,决定与刘某合伙。2018年5月8日,黄某通过妻子账户向刘某转账20万元,并于当月10日签订《收条》,约定双方合作某医院大理石工程,利润分配比例为刘某40%、黄某及其他合作方等60%,但未约定共同经营及风险承担。同年11月,黄某再次转账5万元,双方签订第二份《收条》,约定按原协议执行。2020年10月,刘某向黄某等5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工程款结算后半年内返还黄某投资本金25万元。因刘某未履行承诺,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黄某支付给刘某的25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2018年5月双方签订的《收条》,可以证实双方仅就收益分配作了约定,对共同经营及共担风险均没有约定。2020年10月刘某向黄某等5人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证实黄某不论盈亏均有固定收益。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对黄某诉称不参与刘某项目的经营管理予以采信。因此,该投资合作更具有借款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贷关系。 

关于刘某返还黄某25万元的问题。黄某用其妻子账户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交付了共计25万元,刘某也确认收到了该款项,并书面作出承诺返还黄某该款项,但至今尚未返还。现黄某诉请刘某返还该25万元借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向黄某支付利息的问题。刘某未能按承诺向黄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黄某支付利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刘某应向黄某支付的利息为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3月13日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黄某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该类情形通常具备以下特征:1.“投资”的收益一般是固定的,且与“投资项目”的盈亏无关;2.“投资人”对“投资项目”不承担风险,享有保本保息承诺;3.“投资人”不参与实际经营,无实质的“投资人”对项目管理的权利和义务;4.约定“投资”有固定期限,到期返还本金及支付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性质模糊,介于投资与借贷之间。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协议是否体现“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实质内容。如具备该内容,一般认定为投资关系;如不具备该内容,并约定出资人不参与经营、无论盈亏均能获得固定收益,即存在保底条款的,则通常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真实交易目的,审慎拟定合同条款,确保内容与意图一致,方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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