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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签物业合同跳过业主?法院:必须公示!
作者:邓杨端 叶婧涵   发布时间:2025-12-01 16:13:23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所有权人,行使知情权是维护权益、实现监督管理和促进社区和谐的基础和保障。然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署合同若忽略业主的意见,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某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同年11月,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三次业主会议,共有三家物业公司参与竞标。经业主签字投票,最终确定某物业公司中标。 

2022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在未采纳业主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未履行全体业主表决程序,且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情况下,擅自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后两年多时间里,业委会始终未向业主公开盖有双方公章的正式合同,严重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业主代表遂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公示2022年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等等。 

本案中,被告代表全体业主于2022年12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其履行职责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仅向全体业主公示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的草案,未向全体业主公示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法让业主知悉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和最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存在差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在生活区多处公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业委会在小区所有的公告栏内公示有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盖章的《物业服务合同》。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业主将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内公示。 

法官说法 

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签订过程需充分征求业主意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擅自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签订合同。业委会还需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进度、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 

该案判决明确业主委员会负有向全体业主完整、及时公开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了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了业委会履职行为。原告主动张贴判决书进行普法,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基层社区的教育引导功能。



来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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