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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私自换号直播,是否违约?
发布时间:2025-12-04 11:03:14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很多人怀揣“网红梦”与传媒公司签约合作,盼着借势出圈。可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签约时未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在合作中又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需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私自换号引发的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小洁(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2023年1月,小洁与光年公司(化名)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光年公司为小洁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由光年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为小洁提供相关培训、设备保障和运营推广服务,但在合作协议期内,小洁只能通过光年公司指定的平台及账号进行直播,且不得无故停播。但2024年6月后,光年公司发现小洁暂停使用合同签订的直播账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光年公司要求小洁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协商未果,光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小洁支付违约金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小洁未经光年公司同意,停止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并私开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小洁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考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各自收益情况,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光年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双方收入等在案证据,法院酌定支持小洁停播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光年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为5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洁向光年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小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直播机构同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由直播机构为主播提供资源、技术支持、培训规划等,对主播直播活动进行运营推广,同时依靠主播人气获得流量变现。网络直播合同常体现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可能涉及网络服务、委托、劳务、经纪、合作等内容,且大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洁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光年公司指定账号和直播活动,经光年公司沟通交涉,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直播创造了草根逆袭的神话,也催生了大量法律纠纷。闽侯法院这起主播违约案看似简单,却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契约精神与个体自由的价值碰撞。当网红梦遇上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法律的天平该如何权衡?本案判决为此类争议提供了指引。 从法理层面剖析,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首先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这为后续裁判奠定了基石。其次是违约行为的定性,主播私自更换账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最关键的是违约金调整,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是综合考量平台投入、流量价值、收益分配等要素,将64万余元违约金调减至5万余元,既维护了契约严肃性,又防止了显失公平。这一裁判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本意。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新业态背景。直播合同是典型的混合型无名合同,法官没有拘泥于传统合同类型划分,而是抓住权责对等的本质特征进行裁判,突出了"流量江湖也要讲契约精神"的法律底线。法院在认定违约的同时,通过违约金调整实现了实质正义,展现了司法对新业态的包容与规范。站在社会治理高度,本案判决体现了"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司法智慧。该案给直播行业敲响了双重警钟:就主播而言,账号切换看似小动作,违约后果却是真金白银;就机构而言,天价违约金条款不是尚方宝剑,合理预期才是商业正道。镜头前的自由不等于合同外的任性,数字经济时代权利行使更应有边界感。屏幕里的江湖也要讲规矩,流量世界的繁荣更需诚信护航,这或许就是本案留给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启示。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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