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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发生车祸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04 15:55:52
日常生活中,朋友相互借用车辆属人际交往中常见的情谊行为,通常是基于信任的无偿借用,然而,若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朋友,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车主大李和小刘是朋友,2023年10月,小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借用大李的小轿车外出玩耍时,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偏左越过道路中心驶入对向路面,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刘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涉大货车在A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小轿车被拖至维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91214元。 2024年3月,车主大李以小刘、张某、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车辆维修费91214元,不足部分由小刘、张某承担。同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刘、大李按7:3比例承担车辆损失,即小刘需向大李赔偿维修费63849.8元,大李自行承担27364.2元,A保险公司、张某不承担赔付责任。小刘、大李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李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小刘,因车祸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谁来担? 驾驶资格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确规定的得以驾驶相应机动车的资格。缺乏该资格、资格被吊销、资格超过有效期或者不具备相应车型、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不得驾驶相应车辆,否则本身具有违法性,且可能给自身或社会公众造成危险。所有人、管理人知悉该情况,依然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危害性,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刘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构成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本案责任;大李和小刘是多年朋友关系,在明知小刘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其未尽车辆管理、使用的审慎义务,亦应承担本案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分析,一审法院酌定小刘、大李按7:3比例承担车辆维修损失,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那么,无证驾驶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所涉的无证驾驶是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同时,商业险保单也明确约定了无证驾驶情形作为免赔条款,据此,大李主张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进行三查:查车,检查车辆保险和状况;查证,确认借车人有驾驶证且车型相符;查人,确认借车人没有饮酒、吸毒等情况。谨慎管理车辆,才能免遭不必要的破财之灾。 来源: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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