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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追逐相撞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12-05 16:00:26


活泼好动本是孩童的天性,但意外发生后的责任归属,却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细节来明确界定。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小学一年级学生课间操场追逐相撞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依法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明均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美未满八周岁,小明刚满八周岁。2024年6月,在学校课间休息时间,小美在操场空坪处回头望向后方向前奔跑时,与迎面跑来的被告小明相撞后倒地致头部受伤。小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头皮裂伤。后小美起诉小明、小明父亲、某小学校对其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各方责任需结合过错程度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小明在操场随意奔跑,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对相撞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明及其父亲应对小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美奔跑时未充分注意前方情况,未能及时规避迎面而来的小明,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方面,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学生密集且相撞属偶发性事件,超出学校可预知范围。同时,学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制定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多次开展日常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送医、通知家长等措施,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小明及其父亲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关乎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需要家校携手共同守护。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培养其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引导孩子在活动中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学校需持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唯有多方合力,才能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有效防范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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