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顺风车”搭乘人受伤,驾驶员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5-12-08 15:54:58
近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法庭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 “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被告杨某某当庭同意支付原告张某某17000元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2025年4月1日下午,杨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前往工地工作,顺路搭载了张某某。行驶过程中,因杨某某驾驶不当,导致张某某从车上坠落受伤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足跟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愿赔偿张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某认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某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且事后积极协助救治,同意支付医疗费,不愿赔偿其他费用。 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一起从法、理、情多角度入手,向杨某某阐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原则,“让别人搭顺风车帮助别人肯定是值得提倡的,但你作为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保障安全的义务,但你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要为搭乘人受伤承担部分责任”。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自愿支付张某某17000元。 来源: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