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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中间商”网上贩卖“小电影” 90后男子获刑
作者:文霖菁 伍梦霞   发布时间:2025-12-09 10:41:55


在当下的网络时代,随便动动手指就能轻松分享图片、视频,有人却因此动起了歪心思,90后男子竟在网络上充当贩卖淫秽视频的“中间商”,自己购买收集淫秽视频后再将其出售给他人。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被告人张某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贩卖淫秽视频的上线(待查)并缴纳会费,以此获取视频资源,尔后在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编号的视频截取片段进行传播、推广,吸引他人购买。客户在张某微信朋友圈挑选后通过微信与张某确认要购买视频的编号和价格,付款后通过张某发送的超链接,即可观看与编号对应的完整视频。经查,上述期间,张某通过其名下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上线处获取的带有编号的视频157部,同时按照每部15元左右的价格向多人贩卖视频累计达145部,非法获利2805元。经鉴定,张某通过微信贩卖、传播的上述视频为淫秽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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