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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被判徒刑三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5-12-12 11:13:21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第518428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且在商标有效期内。后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第4924862号“”和第1420395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且均在商标有效期内。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毛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从刘某兵、俞某水(均已判刑)处购进的华为光纤模块、新华三光纤模块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及许可,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开设的“上海信为本科技”淘宝店铺销售给泰兴管某等多人,销售金额220万余元,违法所得37万余元。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毛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实际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因素,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保护民族品牌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支撑。民族品牌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承载着技术突破、文化积淀和市场信任,其成长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与创新生态的持续优化。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暴利,知假售假,不惜侵犯“”“”等民族品牌商标权益,且“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立足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坚决扛起责任与担当,严惩科技领域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1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万元,给企图损害民族品牌利益的不法分子当头一棒,彰显了司法对民族品牌发展的大力支持,为华为等领军企业构筑坚强司法屏障。 本案以司法实践保护民族品牌价值,通过打击低端仿冒有效消除企业技术研发的后顾之忧,激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深耕核心技术突破,引导资源向高附加值领域集聚,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跃迁。



来源: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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