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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侵权获利总额定损
发布时间:2025-12-12 11:25:52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关于侵犯商业机密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为保护商业秘密先后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带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2017年8月,双达公司与浙江某化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多个型号煤焦制气装置的泵79台套,总价值1525万元。经司法鉴定,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199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双达公司工作,对泵阀备件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泵阀备件图纸等信息,其亦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9年12月,朱某某从双达公司离职,于2020年7月成立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江苏某泵业公司为浙江某化工公司提供双达公司生产的泵相关备件,仍通过违反保密义务及伙同双达公司在职金工车间主任钱某(另案处理)等方式,非法获取双达公司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名义生产并向江苏某泵业公司销售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配件等共计114项,累计销售金额801945元。后江苏某泵业公司将上述配件以1646986元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从中获利845041元,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中获利80000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达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及案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故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来确定其损失。本案中,因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江苏某泵业公司,江苏某泵业公司又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故损失数额应由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获利80000余元和江苏某泵业公司的获利845041元组成,至少为925041余元。 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朱某某预交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参考相关社区矫正管理单位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确定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本案系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相关损失数额一般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本案在无法直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根据案件中侵权产品经中间商销售至客户的实际情况,将侵权链条中直接侵权方的销售获利与下游销售方转售获利合并计算,以侵权产品销售各个环节中的利润总和确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有效破解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认定的实务难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链条化的特点,这种“穿透式”定损方式既避免侵权人通过多层交易转移利润以逃避责任,又彰显了司法对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实质性保护,为激励保护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产,关系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本案的判决对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企业在技术保密、员工管理等方面敲响警钟,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生态。 来源: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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