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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洋过海来骗你,真“刑”!
发布时间:2025-12-16 10:30:53
如果我说我挖到了 “金元宝”和“金佛像”,并且可以低价卖给你,你会不会心动?如果心动了,那可能就上当了!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与海外诈骗有关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约好一起前往英国实施诈骗。 7月25日,二人从瑞金坐动车到深圳,在深圳购买假金元宝、假金佛像道具及小块真黄金用于实施诈骗。
7月28日,二人从广州坐飞机到英国伦敦,在当地购买了手机卡,并通过报纸上的广告内容联系华人。 8月15日,杨某某、钟某某与李某某协商以37000英镑的价格交易,之后李某某将 37000英镑现金交给了杨某某、钟某某,二人将67 个假金元宝、2个假金佛像拿给李某某,二人各分得18500英镑。 8月18日,二人从英国回到中国。 9月11日,李某某向瑞金市公安局报案。 9月26日,杨某某、钟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0月8日,二人将340064元人民币(案发日英镑汇率1:9.1909)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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