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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坏店铺物件,评估费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5-12-16 15:57:38


两辆车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店铺物品受损,保险公司在赔偿店铺财产损失后却以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评估费用。那么,店铺损失的评估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近日,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与车辆赔偿有关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韦某某驾车在柳江某市场与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波及路边汪某某经营的店铺,导致店内部分物件损坏。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韦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汪某某随即联系韦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物件损失。然而,韦某某与保险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

为准确核定损失数额,汪某某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支付了评估费829元。事后,保险公司仅按评估报告载明的物品损失费用向汪某某赔付财产损失6500元,却以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汪某某多次尝试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沟通,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某某将韦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评估费。

法院审理    
      案涉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汪某某为确定损失委托评估。保险公司后续按评估报告赔付财产损失,说明其认可该评估行为的合法性。汪某某申请评估系确定损失范围的必要环节,所产生的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与保险标的损失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将评估费简单归为“间接损失”并援引免责条款,混淆了“损失核定费用”与“事故间接后果”的概念。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汪某某赔偿评估费829元。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始终在保险合同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格式条款中往往因为字体过小等形式容易被合同一方忽略,出具格式条款一方则有义务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合理解释,尤其在保险合同中,避免对“间接损失”作无限扩大解释,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定损产生的评估费,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首要判断标准为是否符合“必要、合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范畴,并非保险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失,还应承担为确定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定损费的保险赔偿也并非“一概全赔”或“一概不赔”,而是需要结合“必要合理”原则与举证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对物品损失进行评估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故汪某某支出的评估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保险行业理赔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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