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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就送家电?开发商承诺成空头支票,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2-16 16:05:34


购房时,开发商承诺“买房赠送65寸电视机”,然而,合同签了,房款结清了,电视机却迟迟不兑现……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电视机折价款3000元。

基本案情

韦某购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顾某口头承诺:购买这套房就赠送一台65寸电视机。冲着这个优惠,韦某很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将房款结清。然而,购房后一年多,韦某多次与顾某沟通赠送电视机事宜,对方承认确有此事,却总以“电视机没货”“未采购”“需重新采购”等理由一拖再拖。韦某认为,开发商不按约定赠送电视机构成违约,遂诉至柳江区法院,要求其交付价值4000元的65寸海信牌电视机,或支付相应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作为销售人员,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韦某作出购房即可获赠65寸电视机一台的承诺,属于其就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开发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开发商发生效力。开发商在韦某购房时承诺赠送电视机,本质上是对购房款的优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韦某与开发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韦某足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按约交付电视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但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无限期拖延。鉴于双方仅约定电视机尺寸、未约定品牌,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销售平台在售65寸电视机的价格,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韦某支付65寸电视机的折价款3000元。  

法官说法 

价值较高的赠与物(如家具、家电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购买者与开发商进行议价的条件之一,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未予兑现,构成违约,应向业主赔偿该部分对价的损失。 

口头承诺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承诺是否具体明确,且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和房屋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如明确家电品类、价值等;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承诺存在,包括聊天记录、录音、宣传资料等。如果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与售楼部宣传等内容相互印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消费者签约付款时,可要求开发商将家电赠送等优惠条件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详细注明家电品牌、型号、数量、兑现时间及违约责任,留存证据,包括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让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函。若承诺未兑现,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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