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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上演“局中局”,差点赔掉20万!
发布时间:2025-12-17 15:17:42
一份出于信任签下的空白合同,为何摇身一变,成了指向自己的“索债铁证”?当初说好的“合作关系”为何突然变成了冷冰冰的“租赁关系”?近日,陕西省未央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件,法官的判决,为我们揭开了真相。 基本案情 2023年初,甲某与乙某的女儿丙某聊起一个不错的合作计划。 “我们一起开发这块地,搞个游乐场!你出钱出力,我用土地入股,手续包在我身上。”丙某热情地提议。 甲某觉得前景可观,点头应下。没过多久,甲某在一份空白《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上签了名。他没想到,这个当时“没多想”的举动,会在日后掀起一场巨大的风波。 合作期间,甲某全心投入,真金白银地砸钱,租赁挖掘机、雇佣工人,热火朝天地推进前期建设。然而,他左等右等,丙某承诺的审批手续却迟迟办不下来。最终,项目彻底黄了,甲某的预期收益化为泡影,前期投入也血本无归。 就在甲某以为这只是一次失败的合作时,丙某的父亲乙某却拿着那份已被填写完整的合同起诉甲某。合同显示甲某是承租方,租赁用途为种植,租赁期限5年,租金标准为“项目营业额的30%并每年不低于10万元”。并要求支付高额租金。乙某据此向甲某索要租金及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存在大量手写内容,且租金标准等关键条款的字迹与其他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甲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合伙关系而非租赁关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签字一落笔,责任千钧重。合同一方自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并交予合同相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手持合同的相对方可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对合同任意更改。纠纷产生后,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就会面临合同中后期添加内容带来的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时应严格管理自己的签名与印章,尽量采用打印文本和面签方式,确保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成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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