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让朋友开出了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5-12-18 15:42:40


让朋友驾驶自己车辆,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

基本案情     

邹某和朋友驾车吃饭,因邹某身体不适,由朋友姬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姬某某违反“转弯让直行先行”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一方与姬某某、邹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本案被列为被告的为车主邹某、驾驶人姬某某及承保邹某车辆的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原告对其受伤情况申请了司法鉴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确定。案涉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外,车主邹某与司机姬某某如何分配成为双方抗辩焦点。司机姬某某称,其系帮忙行为,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由车主承担或者与车主分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8669.3元,车主邹某赔偿原告14643.63元。     

法官说法     

驾驶人与车主非同一人时,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本案中,姬某某与邹某的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姬某某系帮助车主邹某驾驶,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的范畴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属于重大过失,且根据姬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时间、路段、车速,难以认定其是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应有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损害扩大的重大过失,故姬某某的行为系一般过失行为,应由被帮工人邹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