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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好友替考成人高考,坑了自己害了朋友!
发布时间:2025-12-24 15:51:46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成人替考的案件。考生在参加成人高考时,心生侥幸,找来好友顶替自己考试,结果交卷时被当场识破。这场看似“天衣无缝”的替考,最终让二人都站上了被告席。二人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考生熊某在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期间,自认为有机可乘,萌生了找人替考的念头,于是找到了朋友杨某冒名顶替自己参加考试。英语科目考试中,在杨某交卷离场时,监考人员识破了替考行为并当场报警,公安机关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公诉机关以代替考试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先后持熊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代替熊某参加数学、英语科目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心语】

 一、诚信应试是底线,投机取巧终害己 

考试不仅是对知识水平的检验,更是对个人诚信与道德品质的考验。通过替考等作弊手段获取的“成绩”终究是虚假的,一旦被发现,涉事者不仅将被取消成绩,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甚至对个人征信、就业等产生长远负面影响。本案中,熊某和杨某心存侥幸,试图以欺骗手段通过考试,最终双双受到刑事处罚,代价惨重。广大考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诚信应试,以真实能力赢得未来。 

二、法律红线不可越,以身试法须担责 

部分考生对替考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误以为替考只是“违规”而非“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成人高考作为国家教育考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该罪规制范围,任何企图钻空子、走捷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监考责任需强化,共筑公平考试环境 

公平的考试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任何纵容或忽视作弊的行为,都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教育考试机构应进一步强化监考培训,严格落实“人证比对”身份核验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全面提升防范作弊能力。同时,广大考生和社会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替考、作弊等行为及时举报。只有全社会共同维护考试公平,才能让投机取巧者无机可乘,让诚信应试者得到应有的回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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