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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法院发布9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5 10:11:0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河南省驻马店法院坚持做深做实对企业的平等保护,引导企业以诚为本、守法经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总结裁判经验,发挥司法案例示范指引作用,现发布九起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惩治涉企犯罪、破产重整、失信惩戒修复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与成果。 案例一 陈某某诉河南某皮业公司、艾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基本案情 李某、崔某某等人共同筹划设立河南某皮业公司,并聘用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7日,为明确权责,各方书面约定:陈某某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索赔或法律纠纷,其个人均不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艾某某,陈某某系“代理法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主要负责生产技术等后勤管理工作。后,陈某某于2023年10月离职。2024年11月22日,公司涉诉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陈某某与艾某某等人多次联系,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以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均未获解决。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艾某某、崔某某等人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其作为河南某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与李某、崔某某等人之间的约定及公司证明,足以认定河南某皮业公司实控人为艾某某,陈某某未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未从公司获得劳动报酬之外的任何分红,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在已离职且多次要求变更未果的情况下,陈某某继续背负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承担其无法实际控制的法律风险,故对其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精准回应了企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对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法院基于当事人约定与实际履职情况,准确认定“挂名”事实,不仅切实保护了已离职人员免受不当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牵连,保障了其合法权利与正常生活,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必须与实质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决维护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诚信体系。这一裁判有效疏通了市场主体中无辜人员的退出通道,警示市场主体必须规范内部治理,杜绝“权责分离”的乱象,对于营造保护创业者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健康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二 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6日,具体从事开设酒吧的业务,在其酒吧装修完成投入运营后约一周,新冠疫情爆发,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拖欠房屋租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55万元。后经执行法官查明,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债权人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某基层法院对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审理。 审理情况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考虑到本案债务人虽陷入经营困境,但由于其债务数额不大且项目前景较好,可予以纾困挽救,同时结合执行财产、债务等进一步调查,发现债务人并无解散公司的意愿,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在法院的指导下,破产审判团队和管理人将案件朝破产和解方向引导:一方面积极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劝导公司拿出和解的诚意,筹钱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则积极联系两位债权人顾某及徐某,在协助二位债权人理清债权数额后,积极劝说二人考虑公司财产现状,作出一定让步,接受公司的还款。 经过多方积极沟通,在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8日分别向徐某和顾某偿还房屋租金和货款共计28.42万元,徐某和顾某也放弃了违约金和部分债权。自此,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债务。2024年10月23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价值,积极引导破产清算转和解,助力有挽救可能的中小微企业摆脱困境、获得新生的典型案例。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并未简单“一破了之”,而是深入调查,充分考虑到债务人债务数额不大、项目前景较好、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等积极因素,准确识别其具有通过和解纾困挽救的价值与可能,将案件导向破产和解程序。法院通过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一方面引导债务人展现履约诚意,积极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劝说债权人审慎权衡,在保障核心债权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高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实现了债务了结与企业存续的双赢。本案的成功处理,使案涉公司摆脱了破产清算的命运,得以“无债一身轻”地轻装再出发;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与稳定,对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权益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三 王某诉某调味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1日,王某入职某调味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在车间担任操作工。2023年9月,公司向王某发出临时借调通知书,通知其在9月28日到新岗位报到,因王某未到新岗位,公司又向其发出《催到岗通知书》,王某仍未报道,后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其调岗,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该案中,公司调岗未构成不合理的重大影响,不属于违法调整,而劳动者未服从公司安排到岗上班,构成了旷工,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最终判决确认了双方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王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性,明晰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为构建权责清晰的用工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判决明确,企业在经营必要的范围内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对合法合理的岗位调整负有服从义务。法院通过对调岗合理性及解除程序合法性的审慎审查,既保障了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权利,避免司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也警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了企业管理秩序。这一裁判平衡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有助于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对营造权利有界、经营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四 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府院协同助企重生,破产重整实现多赢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杜某某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某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在清算程序推进过程中,通过府院联动,政府进行了招商引资。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审理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其申请理由为: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愿意投入3900万元资金,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对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拯救,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再生可能。2025年6月2日,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经与各方协调后,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推动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摆脱困境、恢复生机。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管理人在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下积极招募投资人,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愿以39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股权,并且分类、分批清偿该公司的债务,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所有债权组表决通过,所列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且重整投资人投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挽救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敏锐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与再生可能,及时引导程序转换。依托府院协同机制,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政府协调招商引资,共同促成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注入3900万元资金,为企业重生注入活力。相较于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留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使企业得以存续发展。这一成功实践实现了多方共赢:债权人获得了远高于清算的清偿比例,企业职工保住了就业岗位,区域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该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为,通过精准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有效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案例五 田某职务侵占案——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员的职务之便,将其代为收取的某小区部分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共计61.96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22年7月14日,田某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田某系自首,且在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长期多次侵占所在公司的财产,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1.9611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金,直接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破坏内部管理信任基础。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判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体现了“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司法理念。该判决不仅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警示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更以司法手段倒逼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为,以司法刚性切实守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准确认定从犯,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民营企业家王某某系某服装厂经营者。2023年3月,杨某某(已判刑)以欺骗手段骗取王某某100余万元用于赌博,在王某某追索债权过程中,杨某某提出“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生产滤嘴棒牟利还款”的违法提议。面对该提议王某某虽劝阻其违法意图,但因急于挽回自身巨额损失,最终为杨某某出资8万元(杨某某另纠集他人出资18万元,合计26万元),通过他人购买了两台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经鉴定,该批机械确系伪劣产品,对应型号市场价格达19.8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七 某装饰材料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某装饰材料公司系从事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谢某某为其实际经营人。2023年2月至案发,该公司及谢某某在未取得“德高”“雨虹”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瓷砖胶,并销售给个人及商户,销售金额共计167432元。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扣假冒“德高”“雨虹”瓷砖胶及侵权包装袋,货值金额合计1880.6元。案发后,谢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某装饰材料公司向商标权人提存赔偿保证金40万元,并退还部分客户货款。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八 驻马店某公司执行和解案——有效运用失信惩戒修复,助力企业纾困重生 基本案情 自2020年起,驻马店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较大。由于该公司未能及时主动履行,其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面临严重挑战,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审理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九 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慎启鉴定程序为企业减负,主动调解促企业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由前者承建正阳县某小镇古街及该小镇古街食品文创园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且案涉大部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后因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同时给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失。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要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为明确金额,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审理情况
典型意义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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