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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主张贬值损失为何被拒?
作者:赵宸旸   发布时间:2025-12-25 11:09:38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与驾校车辆受损应该谁赔的案件。

某日,孙某某驾驶着父亲孙某名下的汽车出门,行驶到一处路段时,突然与前方不按规定停放的李某的机动车发生了碰撞,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的车失去控制,又接连撞上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周某和王某的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逃离了现场。交警部门经过详细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某肇事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李某、周某、王某三人都存在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各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然而,王某的车是一辆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明确这辆车的实际所有人是王某,所有经济收益和损失都由他自行承担。车辆撞坏后,王某只能送去维修,维修期间不仅没法正常教学赚钱,还需额外花钱租车应急。想到这些损失,王某找到了孙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车主孙某,希望能协商赔偿事宜,可几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租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和车辆维修费,共计4700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的车是2017年购置,经过维修后完全能恢复到事故前的安全使用状态,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该赔偿。孙某某和第三人孙某则认为,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而且王某主张的租车费、车辆贬值损失不合理,修车费的金额也偏高。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各方陈述,法院确定孙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李某、周某、王某各承担10%的事故责任。经过依法核算,王某租车费和车辆维修费损失共计23600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即16520元。至于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非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此对这一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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