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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虚假委托书 法院开出万元“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25-12-25 12:00:40


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审判资源的诉讼行为不可取,还可能受到处罚。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中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黄某是鱼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其中一名被告。黄某到法院领取案件诉讼材料时,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栏有其他两名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的签名,黄某要求代其一并领取诉讼材料。

法院要求黄某提供这两人与他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各自的联系方式。这时,黄某承认授权委托书上这两人的手写姓名均为他所写,姓名上的指纹也是他按的,事实上他并未告知他们该案相关诉讼事宜。 

法官向黄某释明,该案应当依法向其余两名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传票等诉讼材料,这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民事诉讼权利。若黄某执意不向法院提供2人的联系方式,法院穷尽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未能联系上他们,则该案需要进行公告送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对黄某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法官耐心劝导,黄某却不为所动,拒不提供陈某甲和陈某乙的联系方式。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未能直接向两人送达,于是以刊登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由于黄某故意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拒不提供陈某甲和陈某乙的联系方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鱼峰区法院结合黄某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开出1万元“诚信罚单”。法院向黄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后,黄某才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民的价值准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案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公民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均应以诚信为本,切勿挑衅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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