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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合影 新人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王奕 孟雨琦 发布时间:2025-12-26 14:36:26
婚礼是人生中极具纪念意义的幸福时刻。但若聘请的婚庆团队服务出错,导致“幸福时刻留有遗憾”,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该案中,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合影,法院判决其退还部分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约定“婚礼当天被告为原告提供新娘助理、婚礼司仪、摄影、摄像、跟妆等服务,其中婚礼摄影服务时长8小时、精修99张、原片1500张、2个月出后期精修、网盘形式交付,摄影服务费用为16 800元”。 婚礼当天,被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但由于被告在婚礼当天及后期操作失误,导致婚礼所有宾客与新人的合影照片资料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礼摄影费16 800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5 000元。 被告辩称其已经向原告实际交付了160张精修版摄影及6534张原片,实际交付的摄影作品已远远超出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量,且多出的部分被告并未收取原告相应的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婚礼摄影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诉辩意见,某文化公司将部分婚礼合影丢失,能够认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考虑到某文化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虽有服务不足,但尚不足以要求其全额退还摄影费,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对金额予以酌定。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逆转、难以再现的特殊性,婚礼照片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难以补救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文化公司的行为确实给王某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婚礼摄影费4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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