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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打工人要分清!
作者:田诗咏   发布时间:2025-12-29 11:28:50


在劳务市场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常见的两种法律关系。尽管二者都涉及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接下来,广西兴业县法院将通过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来为大家详细阐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

某运输经营部是李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陈某于2023年10月经人介绍到该运输经营部务工,从事司机兼冲洗肉鸡工作,并加入李某建立的车队微信群。根据工作需求,李某会在微信群中发布货物运输信息,该群内的司机自由接单,司机的劳动报酬则按出车地点计算。陈某是否出车全凭个人意愿,没有考勤要求,出车结束后亦可立即回家。陈某没有与该运输经营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进行任何登记及缴纳社保。 

2024年8月某日,陈某在外地运输货物时,在冲洗肉鸡的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滑落摔倒在地上,导致右脚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安排人员将陈某送医救治。至此,陈某因身体原因,不再从李某处接单出车。 

陈某认为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需进行工伤认定,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运输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运输经营部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陈某请求的仲裁裁决。陈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选择是否接受工作任务有完全的自主性,非运输货物期间,亦不受该运输经营部的管理,且运输任务结束后立即按趟结算报酬,据此可知,陈某与该运输经营部之间并没有形成紧密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驳回陈某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的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并承担工伤等责任,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经济补偿等法定权益;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双方平等协商,提供劳务者自主性强但无社保、最低工资等保障,风险自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据此,因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兴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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