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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回复“可以担保”字样能否成立担保责任?
作者:陈妮   发布时间:2025-12-29 11:34:59


在日常买卖行为中,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请求朋友为交易提供担保屡见不鲜,那么,朋友的哪些行为可以成立有效担保,仅微信上回复“可以担保”能否成立担保责任呢?近日,广西兴业县人民审理了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彭某经陈乙介绍认识陈甲。2024年10月26日,彭某与陈甲微信商谈后,决定向陈甲购买一台二手手机并发信息给陈乙“我买了哦”,陈乙回复“买吧,可以担保”。彭某于同日支付陈甲手机款4588元,但陈甲迟迟未发货。陈乙协助催促陈甲发货亦未果。2025年1月2日,彭某与陈甲签订二手手机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甲未交付手机给彭某。彭某认为陈甲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陈乙在本案中应承担担保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甲、陈乙退还手机款45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陈甲签订的二手手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彭某已依约向陈甲支付手机款,但陈甲未履行交付手机的义务,且至今没有交付手机的意愿,致使彭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彭某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有权请求陈甲赔偿其损失。彭某诉请陈甲退还购机款4588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彭某主张陈乙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由此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陈乙在与彭某的微信聊天中虽就涉案买卖作出过“可以担保”的表述,但未约定当陈甲不交付手机时,由陈乙承担责任,亦未对担保的方式、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载明,因此聊天记录的内容不符合保证合同构成要件,不能成为据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适格的数据电文;彭某在庭审中自认其与陈甲签订二手手机买卖合同时,陈乙在场,但其未叫陈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综上,彭某主张陈乙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具备“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随时调取查用”的特征,可被视为书面形式,但成立担保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回复中需清晰表达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愿;二是关键内容完备,担保内容应包含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间等要素;三是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债权人接收回复后未明确拒绝,可视为同意。 

因此,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民事交往中,建议尽可能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来源: 兴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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