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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审结
作者:傅岚清 发布时间:2025-12-29 15:36:19
深林幽谷中的野生兰花,不仅是大自然的生态瑰宝,更是国家法律明令保护的重点对象。近日,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马关县域内一处山林中,意外发现野生兰花踪迹,在利益与贪念的驱使下,非法采挖疑似兔耳兰2株、朵香92株。采挖过程中其行为被当地护林员及时发现,护林员当即报警处置。 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非法采挖的92株疑似朵香为兰科兰属春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株疑似兔耳兰为兰科兰属兔耳兰,春兰、兔耳兰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受国际公约与我国法律双重保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张某被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野生兰花虽美,却非可随意采撷的“无主之物”。本案中,被告人因一时贪念,非法采挖近百株受保护兰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教训深刻,发人深省。每个公民都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主动成为生态环境的维护者与践行者,自觉抵制非法采挖、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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