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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害人害己!这些案例给你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5-12-29 16:16:44


心存侥幸上路?依法从严惩处!当前,部分驾驶员法治意识淡薄,屡屡以身试法,导致醉酒驾驶案件依然高发。为切实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一批醉驾犯罪从重处理的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从中深刻认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守护自己与他人的平安幸福。 

案例一  

被告人华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后逃避检查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连城县莲峰镇莲南小区往万福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连城县莲峰镇梅花山路西城实小路段看到执勤民警设卡盘查,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隔离护栏,造成小型汽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弃车逃跑至连城县医院路段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华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案发后,华某某已赔付损坏的隔离护栏。2025年9月23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警示意义 

醉驾被查,千万别跑。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不具有十五种从重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华某某的行为属于十五种从重情节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依法从重处理,若在逃逸过程中危及他人安全,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更严厉刑罚。配合执法是公民义务,切莫一错再错。 

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因醉驾判决后刑罚执行前再次醉驾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途经连城县莲峰镇万福豪庭明光社区门口路段右转弯时,碰撞由林某某驾驶自北大西路往县医院方向直行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微型电动载客汽车(机动车辆)范畴。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另查明,2023年6月17日,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连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7月29日,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被连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二千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四日、警告。2025年5月21日,罗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于2025年6月26日开始执行。2025年9月4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警示意义 

前罪未执又犯新罪,屡次酒驾不知悔改。按照《意见》规定,具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情节的或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情节的,从重处理,并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三  

被告人伍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连城县北团镇往隔川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506线下行39KM+580M北团镇孙台村路段时,该车驶往路左碰撞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后,继续往前行驶碰撞对向驶来由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伍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连城县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mg/100mL;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伍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8月5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警示意义 

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接近30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下降,却仍驾车上路,连续撞击多车致人受伤,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按照《意见》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四  

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连城县莲峰镇西桥路路段时,与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16mg/100mL,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2025年6月10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警示意义 

肇事逃逸,错上加错。按照《意见》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从重处理,并且一般不适用缓刑。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当牢记,事故发生后正确的选择是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配合调查,切不可因一时恐惧而选择逃逸。   

案例五  

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连城县莲峰镇连城一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30mg/100mL。2024年9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连城县莲峰镇赤岭村往揭屋坑方向行驶,途经赤岭村赤岭公园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由邱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何某某、邱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6mg/100mL;被害人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邱某甲负本事故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2024年10月17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2025年3月18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取保候审更非“护身符”。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肇事,将面临从重处罚。任何心存侥幸、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务必牢记“饮酒不开车”,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六  

被告人白某某危险驾驶案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长深高速连城收费站出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2022年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连城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5年7月28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警示意义 

高速醉驾,险上加险。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因车速快、封闭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见》规定,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情节的,从重处理。本案中,白某某不仅存在醉驾行为,且有酒驾前科,被处罚后仍未吸取教训,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 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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