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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亏损写借条 投资款变借款
发布时间:2025-12-30 10:07:47


投资款变借款,朋友反目,让我们看看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审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华某与胡某商议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双方约定胡某占45%股份,华某占55%股份。2022年11月1日,胡某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并应华某要求将150000元投资款转入某饮品公司账户。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胡某遂提出撤资。2024年1月25日,华某应胡某要求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华某向胡某借到现金183600元,用于饮品公司进货货款……”。借条出具后,华某并未按照借条约定还款。2024年12月17日,胡某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华某归还借款本息183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华某商议共同投资公司,双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同时胡某按华某要求将投资款150000元转入某饮品公司账户,双方之间已形成共同投资关系。胡某转账给某饮品公司150000元时,该款虽属投资款,但在华某同意胡某退出投资并向胡某出具借条后,该150000元款项性质发生了转化,由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由共同投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华某应承担继续返还胡某150000元的责任。至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的利息33600元,高于LPR的四倍,依法调整为以借款时(2022年11月1日)的LPR(3.65%)的四倍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利息为27010元。因此,华某应支付胡某借款本息共计17701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胡某和华某原系投资关系,但当胡某与华某协商撤资后,华某表示同意并自愿出具借条给胡某,出具借条行为属对投资的结算,双方的投资关系已经转为民间借贷关系,华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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