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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租车费用谁买单?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2-30 10:32:06


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需要维修,维修期间车主选择租车代步出行。那么,车主修车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可以要求赔付吗?近日,福建省连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涂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连城县朋口镇某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车辆受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客车在事故中受损产生修理费、材料费、施救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予以赔付。2024年11月8日,陈某与某小车租赁行签订租车协议,租期共14天,租车费用4200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涂某和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因无交通工具产生的租车费4500元。

法院审理       

连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维修14天导致陈某无法继续使用,势必产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陈某提供租车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产生租车费用4200元。但由于被侵权人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高低差异亦较大,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法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综合考虑到陈某的日常出行需要、受损车辆本身价值和一般使用用途、案涉车辆的修理时间和租车时长、当地通常交通工具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陈某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2500元。陈某诉请租车损失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时不仅可能危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的损坏或灭失。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依据原告实际支出的租车费用全额支持其诉请,而是综合考虑了原告的日常出行需求、受损车辆的价值、当地交通费用标准等因素,酌定支持了部分费用。这种处理方式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过度索赔,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法官在此提醒,主张替代性交通费用时需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如租车协议、付款凭证等,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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