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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卡号 长汀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5-12-30 11:41:58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福建省长汀法院现公布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工具帮助,进而触犯诈骗罪的刑事案件。旨在提醒广大群众:电诈陷阱就在身边,提高警惕才能守好“钱袋子”。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在网上了解到手机可以帮别人拨打诈骗电话有利可图,即按照上家“缺钱找我”(另案处理)的引导,同时打开两部手机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QQ语音通话接通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不特定受害人电话,进行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通话。“缺钱找我”按每小时人民币150元的价格结算费用给被告人曹某某。202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2张电话卡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79元,造成被害人被骗金额59072元。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被骗金额达590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当中,被告人曹某某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被骗金额达59072元,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电信网络诈骗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切不可因贪图蝇头小利步入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广大民众也应当提高自身防诈防骗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仔细甄别各类信息,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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