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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抵充顺序不清或致债权人利息损失?
发布时间:2026-01-04 10:27:03


借钱容易还钱“乱”,本金和利息到底该先还哪个?偿还顺序不清或将导致债权人的利息损失。近日,福建省闽清法院白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关于偿还顺序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陈某因生活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同村的林某甲、林某乙借款,累计金额5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合计750元,陈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截至2024年8月20日,经核算,陈某欠付利息11000元。对此林某甲、林某乙表示不满,持续催讨剩余款项。陈某又于2024年9月至12月偿还三次750元。然而就是这三次的还款引起了双方激烈的冲突和争吵:二人主张陈某后续支付的3笔750元,是偿还此前欠付的利息;但陈某坚称这些钱是用来偿还本金,双方对还款清偿顺序各执一词,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还款究竟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法院审理中,针对这一关键问题,法官向双方解释该类问题已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清偿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若借款合同未明确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依法律默认“先息后本”,即债务人还款时,需优先清偿利息。另外,关于利息的计算与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息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陈某支付的款项中,对应利息部分超过了这个法定标准,那么超出部分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本案中,陈某与林某甲、林某乙签订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清偿顺序,按照法定规则,陈某后续支付的3笔750元,应优先用于抵充利息。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的核心是“诚信”,法律是权益的“兜底保障”。懂清偿顺序、规范借贷流程,才能让“借钱还钱”的事,少些扯皮、多些安心。为减少民间借贷中因清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法官从实务角度给出三点提醒: 

1.合同要“细化”。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明确本金金额、利息标准,尤其要写明“还款清偿顺序”。无论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白纸黑字约定清楚,能从源头避免争议。同时,注意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可抵充本金,可能影响实际还款性质。 

2.还款留“痕迹”。还款时,建议通过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操作,并在转账备注、收条中注明“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现金还款更要留存收据,写明款项性质,避免因“先息后本”的法定规则导致还款用途与预期不符。 

3.沟通要“主动”。若遇还款困难,别逃避,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分期、延期方案,既能体现还款诚意,也能避免矛盾激化。协商时可共同核查利息计算是否合规,及时调整还款安排,避免因利息争议扩大损失。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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