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嫌电影设备网拍价高,他铤而走险……
发布时间:2026-01-04 10:56:02


觉得电影设备网络拍卖价格太高,竟然想到去偷过来?网络拍卖凭借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优势,在司法处置、个人二手交易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成为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但公开的拍卖信息却被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当成盗窃的“线索”。近日,福建省福州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 

2024年12月20日,被告人凌某通过拍卖网站获悉福州某电影院设备的拍卖信息。2024年12月25日,被告人凌某从上海到福州,实地查看了由福建某公司保管的上述设备。因认为第一轮网络拍卖价格超出预期,被告人凌某未参与竞拍。 

2025年1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凌某再次从上海到福州,趁无人之际,从电影院的防火门进入电影放映厅,佩戴白色手套,将3号厅、8号厅内的一个放映机控制触摸屏、一个ICP电路板、一个放映机的控制板、一个ICMP电路板盗走后逃离现场。同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再次到电影院3号厅的机房内,将一台音频解码器、一台音频转换器盗走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凌某携带上述所盗电影设备离开福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8880元。 

2025年2月24日,被告人凌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上述被盗设备,现设备已发还福建某公司。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88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凌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已退还被盗物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凌某的认罪悔罪情况以及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凌某适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凌某可以适用缓刑。最终,鼓楼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凌某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8880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鉴于被告人凌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任何时候,法律底线都不容挑战。切莫妄图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信息透明特性或技术手段投机钻营,更不可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所有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