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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 “上头”更“上刑”
发布时间:2026-01-04 10:59:38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打着 “新奇体验” 的旗号,非法售卖号称能“上头”的电子烟弹,但这类电子烟弹含有异丙帕酯成分,不仅威胁社会安全与公众健康,更触犯法律红线。近期,福建省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参与贩卖含毒烟弹的案件。 

2024年12月13日,买毒人张某与王某(另案处理)约定,以6000元价格购买5个含列管精神药品的电子烟烟弹,王某邀被告人马某共同贩卖。当日20时许,马某取走张某在某地事先放置的毒资6000元,随后,其在接收上家委托网约车司机交付的10个电子烟弹时被抓获,毒资、烟弹当场查获。经鉴定,烟弹中电子烟油净重10.99克,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属列管精神药品),后马某被检察院移送起诉。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含异丙帕酯的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与王某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考虑到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当前,部分毒品以“烟弹”“奶茶粉”“巧克力”等新型形态出现,试图混淆视听、规避监管,但无论其外表如何翻新,只要检出毒品成分,就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同时,含列管精神药品成分的物品,一旦用于非法交易,即涉嫌毒品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念参与毒品相关交易,共同守护自身健康与社会安宁。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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