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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红博主肖像卖货?法院: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6-01-04 11:17:47
在“流量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知名博主的肖像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宣传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鼓楼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方某是一名日常穿搭分享博主,在抖音、微博等多个社交平台共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6月,方某发现黎某在其开设的网店中,未经方某授权,在销售链接中,擅自使用了一张方某的肖像图片,该链接显示已产生一定销量和评价。方某认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黎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黎某未经方某同意,在其开设的网店中使用带有方某肖像的图片为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对方某肖像权的侵害。故方某有权要求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判决由黎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刊登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期七日。 关于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及律师费,因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情况,结合方某的知名度、方某肖像的商业价值、黎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以及方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黎某赔偿方某损失2000元。另鉴于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法院驳回方某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网络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引发的纠纷。随着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深度融合,个人肖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人物的肖像,凭借识别度和引流效果,成为宝贵的商业资源。但商家必须明确,这类资源绝非“免费午餐”。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侵权的重要标准。商家在网店运营、广告投放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核心目的是提升商品吸引力、促进销售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对其营利目的的定性通常不存在争议。本案黎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商业性使用,故构成侵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诚信经营是底线。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经营推广中欲使用他人肖像、图片、作品等,务必先行取得授权,避免“先使用后解决”的侥幸心理。诚信、守法的经营模式,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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