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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接触,为何还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6-01-04 15:34:44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车辆间的剧烈碰撞。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类特殊的交通事故 —— 无接触交通事故,即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因而在交通事故中,“碰撞”不是承担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的首要因素。日前,福建省福清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无接触会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7月,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且安全技术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与谢某驾驶的跨压中心实线的货车相遇。为了避让,陈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并导致前方正常行走的杨某死亡。陈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冲洗车辆肇事痕迹意图毁灭证据。然而法网恢恢,陈某当晚就被警方抓获。 

经福清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车辆虽然在会车时并无接触,但事故发生是由于陈某、谢某双方过错共同导致,双方不当行为分别起到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因陈某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后,杨某家属对陈某、谢某、谢某所在单位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某认为该事故与他无关,在交警通知后才知晓会车后对方车辆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两车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交警部门也认定司机谢某无责,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包含事实与责任认定。事实认定可直接作为民事定案依据,责任认定属行政判断,即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事实认定,陈某、谢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分别起主要、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二人应按各自责任对杨某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单位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无接触≠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需严守交规,杜绝违规驾驶,肇事逃逸、毁灭证据会加重后果,务必谨慎出行,保障自身与他人安全。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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