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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瑕疵”≠“欺诈”,三倍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1-04 15:50:01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商品。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商品质量瑕疵问题也日益凸显,小到外观划痕、色差,大到功能异常,都可能引发消费纠纷。近日,福建省闽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认定轻微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三倍赔偿请求。 

2025年2月,黎某在被告公司于某购物平台经营的二手手机店铺中,线上购买一部二手九九新手机,该手机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15天换货等服务。黎某下单后,被告公司向黎某发送质检报告一份,载明该手机为九九新,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内容。但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黎某向店铺投诉后,被告公司表示不满意成色可以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被告公司对该手机描述不符,有欺诈行为,遂于2025年3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存在轻微的外观瑕疵,但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是存在质量瑕疵,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出具无磕碰的虚假检测报告存在欺诈故意,但被告公司向黎某出具案涉质检报告时黎某已经下单,并非是以该质检报告欺骗黎某下单。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最终,闽清法院判决黎某退还案涉手机,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指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仅是质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恶意欺诈行为,故对黎某诉请三倍赔偿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三倍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可修复、可更换的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协商、退货、换货等合理救济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如滥用三倍赔偿制度不仅会违背立法本意,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给诚信经营的商家带来不合理负担,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整体利益。希望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维权。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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