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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间“不辞而别”,1.5万元费用需退还吗?
作者:邓红亮、黄进东   发布时间:2026-01-05 16:10:18


 一名男子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合作未满一年便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邓某向某餐饮公司支付1.5万元及利息。 

2022年10月30日,某餐饮公司与邓某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邓某负责客户维护、酒水推广等,合作期1年(至2023年10月30日),月业绩目标3万元。公司给予邓某1.5万元作为进场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依业绩而定。协议明确,邓某非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协议、连续5天未到餐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等属违约,需全额退款、赔偿损失,逾期按未付款日万分之五付利息,公司维权费用由邓某承担。 

签约后,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邓某转账1.5万元。此后,邓某未完成业绩目标,且在合作未满一年时离开。公司多次催讨相关费用未果,遂提起诉讼。 

邓某辩称,认可基本事实,称因公司未购意外险、被人殴打未获赔偿才离开,愿返还1.5万元但暂无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邓某所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邓某未按协议完成工作,公司主张其退还1.5万元进场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邓某与公司签订协议后,未按约定完成业绩且提前离开,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退还1.5万元的责任。此举亦警示社会公众,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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