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年偷气“省”钱财 一朝案发“偿”刑期
发布时间:2026-01-13 10:42:04


发现燃气表反装不“走字”,不仅不及时主动反映,还私接管线加挂燃气设备,“薅羊毛”四年多逃缴大量燃气费,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燃气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4年2月,冯某明知家中燃气表反装不“走字”,不仅不报告,而且私接管线,刻意加挂了壁挂炉、燃气灶等设备,恶意逃缴燃气费四年多,给某燃气公司造成4.7万余元经济损失。     

2024年2月22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冯某赔偿了燃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上述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私接管线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引发燃气事故,不仅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     

部分群众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燃气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规定,偷盗燃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也可构成盗窃罪。另外,若该行为同时破坏燃气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经认定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示,法律底线不可踩踏,切勿因小失大,因一时的贪念铤而走险,最终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