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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少女的抚养权之争
作者:李彦   发布时间:2026-01-16 10:49:24


一边是再婚且抚养三个孩子的爸爸,一边是有着更好生活条件的妈妈,在这场抚养权之争中,少女丽丽的抚养权究竟该判给谁? 看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 

丽丽3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因母亲刘女士工作较忙,双方约定丽丽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 

后父亲徐先生再婚,丽丽与父亲、继母以及比自己大2岁的继兄一起生活,后来,父亲与继母又生了个儿子,组成了一家五口的大家庭。十年间,丽丽与父亲这边的家人相处融洽,母亲刘女士则时不时接丽丽去过周末。  

丽丽13岁时,母亲刘女士认为,徐先生与自己的教育理念明显不同,且自己能够为丽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丽丽的抚养权。父亲徐先生则认为,丽丽的学习生活安排应该尊重她自身的意愿,孩子快乐成长比学习成绩更重要;在生活条件方面,自己已经尽力做出了能力范围内较好的安排,且家中的生活氛围也非常和谐。 

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丽丽的意愿,丽丽表示自己喜欢妈妈,也喜欢爸爸、继母、哥哥和弟弟,并不想改变现在的状态。 

一审法院尊重了丽丽本人的意愿,对于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刘女士认为女儿的陈述可能是受诱导而作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再次与丽丽进行了谈心。 

法院说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的出发点和用心值得肯定,但丽丽已经进入了青春期和叛逆期,这个时期的孩子较为敏感,本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强行改变环境可能给她带来心理问题。刘女士虽然能够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但考虑到丽丽尚在襁褓中就与母亲分离,双方缺少共同生活的基础,心急的刘女士在各项安排上也未能得到女儿的认同。与父亲继续保持稳定的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丽丽的心理健康。至于刘女士担心的孩子的未来规划问题,经法院调查了解,丽丽的成绩在班上处于中上游,学习也较为努力,父亲的教育方式虽与母亲不同,但在支持孩子努力学习这一点上,双方的目标并不冲突。 

综上,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丽丽本人的意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儿童真实意愿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先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但是,当未成年人作出有利于一方的陈述后,另一方往往会断言孩子受到了不正当的干扰。因此,这对法官如何进行征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应一味被动接受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是应当从倾听者的角度转变为判断者,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成熟程度听取其意见,探知子女的真实意愿。在征询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利诱、掩盖、施加影响的情况,法官应当更加深入地分析客观情况,澄清利弊,以帮助子女做出理性的、更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抉择。 

本案中,刘女士告诉合议庭,丽丽是迫于爸爸和后妈的压力才选择与爸爸生活在一起。为了探究丽丽的内心的真实意愿,合议庭三位法官再次与丽丽进行了谈心。丽丽已就读初中,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她不仅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还详细阐述了不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理由。此外,丽丽对继母也作出了较高的正面评价。为此,合议庭经过慎重分析,认定丽丽已经表达了其真实意愿。最后,基于其真实意愿与是否最有利于其成长进行了进一步的判断。 

二、如何判断哪一方对儿童健康成长更有利 

人民法院决定儿童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作出判断。对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在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其含义也不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综合比较父母各自的优势与劣势,综合孩子自身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案中,如果丽丽随父亲生活,她的生活环境不会改变,尤其是不会远离已经与她形成亲密关系的人员,这种安全感对于青春期孩子来说非常重要,更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而劣势在于,父亲要同时照顾三个孩子,精力被分散,对丽丽管束宽松的同时带来了关心不足的问题。 

相较之下,母亲刘女士能够给丽丽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对丽丽的学业更有规划,能够提供的培养措施也更多,且女性在照顾青春期女孩方面也更加方便。但其劣势在于,刘女士对丽丽的期望以及紧张的学习安排给孩子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且与孩子尚未建立起流畅的沟通方式,导致母女之间深层次交流不足。如果与母亲共同生活,丽丽需要离开熟悉的亲人和环境,一旦出现心理问题有可能缺少合适的倾诉对象,心理风险难以防控。 

综上,合议庭一致认为,对于青春期和叛逆期的孩子,过多的压力和对其意见的压制,虽然在督促学习方面可能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更可能导致其性格不良发展。纵观本案,徐先生虽然需要照顾的孩子多,但并未出现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对丽丽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丽丽合法权益等情况,且继母和爷爷奶奶均能够提供帮助,三个孩子之间也可以相互照顾陪伴。母亲刘女士可以利用好每次的探望时间,加强与丽丽的沟通,既维护好母女关系,也为丽丽的成长作出更好的指引。 

三、教育理念并无高低之分 

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父母之间常常存在教育理念不一致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每个人的教育观点和经历存在差异,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方式。在此提醒大家,教育理念本身并无高低之分,如何选择教育方式要从自家孩子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性别、性格、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尊重孩子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既不能一味“鸡娃”,也不能以“轻松教育”为名撒手不管,以致影响孩子成长。同时,家长应在与孩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孩子设计发展道路,例如先给孩子安排些探索性的课程,了解孩子的发展潜力以及兴趣方向,也激发孩子对学习的兴趣。如果孩子确实适合往这个方向发展,再为其安排进一步的学习。这样既不会给孩子带来过重的压力,也不至于耽误了孩子的成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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