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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6-01-16 11:44:36


车辆送去维修在维修经营场所外的公共交通道路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符合商业险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看看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车主易某因驾驶车辆时有“顿挫感”,将自己的小车送至某汽车修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修理。 

某汽车修理服务部的经营者胡某在经易某同意后,驾驶该车行驶至修理部外面的公共交通道路上试车。试车过程中,遇李某横穿马路,人车相遇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与李某对本次事故均负同等责任。易某就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四名家属作为本案原告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某汽车修理服务部、胡某、易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是在测试、维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有权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保险理赔责任。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测试期间”应当是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期间,“营业性场所”是指维修经营场所,而不包括社会公共道路范围,根据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因车辆停放在营业性场所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胡某驾车在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处于营业场所之外的道路上而非营业性场所中,也并非处于封闭式的测试环境中,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非因车辆机动性能问题造成,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综上,宁乡法院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对“测试期间”及“营业性场所”的认定。“测试期间”应指在车辆非正常使用状态下,为了检验车辆性能、功能、质量,用于测试检验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在特定的测试场地或者环境下,在相对封闭的空间或者特定场所内进行的性能检测、试验或评估的期间。 

本案事故发生时,胡某作为维修部工作人员驾车在公共道路上,并非通常意义的测试,也并非修理期间或修理完毕的测试,也并未在特定的测试场地或环境中进行,故不符合免责条款的时间条件。“营业性场所”应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专业车辆服务的场所及其合理延伸业务活动区域,包括如车间、维修场所的维修工位、停车场,其核心特征在于固定性和专用性,而公共道路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的场所,其特点是公共性和流动性,营业场所外的公共道路不属于营业场所,不应将“营业场所”扩大解释为汽车修理部外的公共交通道路。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场所内部,而是维修人员胡某驾驶至公共道路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空间因素上,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营业性场所”的条件,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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