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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资,公司法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时间:2026-01-16 15:35:42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劳动者勤勤恳恳付出理应足额如期拿到薪水,但偏偏遇上了关闭手机“玩失踪”的老板。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8月,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劳动者张某、李某等人工资,被告人赵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13日,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B门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应在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375000元给甲方,剩余甲方价值65万余元作为被告人赵某的入股资金。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陆续收到转让款26.5万元,在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采用关闭通信工具及离开宁乡的方式逃避劳动者的讨薪。 

2022年9月,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到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维权,公司负责人陆续向劳动者支付13万余元工资。 

2022年11月3日,张某等18名劳动者向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的拖欠工资465608元。2022年11月21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2023年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28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3年11月22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案移送宁乡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支付被害人朱某等人的工资,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湖南A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判决后赵某已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丧失诚信、逃避责任的表现,不仅阻断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途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易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赢”。



来源: 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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