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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大过失致人受伤 公司买单后可追偿
发布时间:2026-01-16 15:48:17
员工受单位指派出外勤,却在途中发生意外。员工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单位履行赔付义务后,是否可向员工追偿?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员工因重大过失被公司成功追偿损失40209元。 基本案情 莫某是某轮胎服务部员工。2022年11月28日,莫某在该服务部的安排下,驾驶店内放置的三轮电动摩托车外出施救。途中,遇案外人岳某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莫某驾车未有效避让行人,导致三轮电动摩托车与岳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岳某受伤。就此次事故,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 2024年5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事故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岳某各项损失共计196494.36元,岳某同意仅需赔偿167364元,剩余损失自行承担。某轮胎服务部作为莫某的用人单位已按调解协议将赔付义务履行完毕(其中莫某垫付了10000元)。赔付后,某轮胎服务部认为莫某在此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便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莫某驾驶的涉事三轮电动摩托车为该轮胎服务部所有,该车系机动车,未购买保险。同时,事发时莫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莫某作为某轮胎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服务部经营者安排,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外出补胎施救,驾驶过程中因其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有案外人受伤。莫某事发时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某轮胎服务部作为莫某用人单位,承担完侵权责任后有权向莫某追偿。 关于追偿比例。庭审中,服务部经营者表示店内配备有其他三辆有保险的两轮摩托车和三轮车,但同时称并不清楚及并未深究莫某是否有相关驾驶证便安排其外出施救。另一方面,该服务部在明知涉事三轮电动摩托车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没有强调和禁止员工驾驶该车外出,而是将钥匙随意存放在车辆上,让员工任意使用,因此导致争议产生。某轮胎服务部在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及任务分配上具有更大疏忽和更大责任,因此,法院酌情支持某轮胎服务部有权向莫某追偿30%,即莫某应支付某轮胎服务部50209元,因在履行调解协议时莫某已支付10000元,故莫某应实际向某轮胎服务部支付40209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就其员工的工作侵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莫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被划定承担主要责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对于某轮胎服务部对莫某因自身重大过失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追偿权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工作人员履行充分注意的义务,严谨工作,避免疏忽;同时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有效管理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在履职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
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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