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代人骨灰安葬引纠纷,法院裁判平衡情与法
发布时间:2026-01-20 11:52:36


一桩拖延三年未决的骨灰安葬争议,一场跨越三代人的家庭情感纠葛,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骨灰安葬权纠纷案件。该案不仅明确了骨灰安葬权的法律属性与行使规则,更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基本案情: 

骨灰安葬引发家庭分歧 吕某某(2022年去世)与配偶陈某某(2015年去世)育有五名子女: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其中长子吕某甲、幼女吕某戊先后去世,孙辈吕己(吕某甲之子)、吕庚(吕某甲之子)、冉某(吕某戊之女)参与本案诉讼。 

吕某某去世后,骨灰暂存于殡仪馆。直至2025年5月,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三名子女依据父亲生前遗愿共同协商确定安葬方式,由吕某丁将吕某某骨灰与母亲陈某某合葬于河北故乡墓地,并由吕某乙在北京某陵园设立衣冠冢与陈某某的衣冠冢合葬。 

但孙子吕己主张该安葬方式未尊重祖父“分葬两地”的遗愿,且未征得其同意,遂诉至法院,要求将骨灰重新安葬于北京某陵园,并要求部分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确立骨灰安葬权行使规则 法院认为,骨灰安葬权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行使时应综合考虑四大因素:   

一是尊重死者遗愿。骨灰是死者身体利益的延伸,其安葬方式应首先尊重死者生前意愿。本案中,吕某某2015年亲笔文书明确指定由三名子女办理后事,现有安葬方式符合其意愿。  

二是近亲属协商一致。骨灰安葬涉及近亲属共同情感利益,应优先由近亲属协商确定。现有安葬方式由子女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共同决策,吕某丁在安葬前通知吕己、吕庚之母具体事宜,吕己、吕庚之母仅回复称按老人遗嘱办并未参加安葬,冉某亦表示认可安葬方式,程序正当。 

三是亲疏关系与义务承担。当近亲属意见分歧时,应根据血缘远近、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等确定权利行使主体。综合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时间、赡养义务承担程度等因素确定安葬权主体。吕某丁赡养父亲七年之久,尽到主要照料义务,由其主导安葬合情合理。  

 四是符合公序良俗。安葬方式应符合“入土为安”“夫妻合葬”等传统习俗。夫妻合葬故乡、衣冠冢并立的方式既体现“叶落归根”,又方便亲友悼念和异地追思,符合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被告的安葬行为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安葬现状合法合情合理,吕己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其要求重新安葬的主张不符合公序良俗,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家风文明需共同守护   

骨灰安葬不仅关乎法律权益,更承载着生者对逝者的情感寄托。法官提醒大家,在处理此类家庭事务时,应当注意: 

1.尊重逝者遗愿是首要原则。逝者生前对安葬方式的明确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优先落实。 

2. 家庭协商是解决分歧的最佳途径。近亲属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因争执让逝者无法安息。 

3. 履行赡养义务者享有相应权利。共同生活时间长、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其主导安葬事宜具有正当性。 

4. 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可并行不悖。“入土为安”“夫妻合葬”等传统习俗与法治精神并不冲突,在尊重遗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符合公序良俗的安葬方式应得到维护。 

尊重逝者,让逝者尽快入土为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遇到分歧时,建议亲属们共同守护家风文明,以宽容消解矛盾,用理解替代争执,既合理寄托哀思,又体现对逝者的尊重。



来源: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