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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火锅店门口讨债反被店主索赔 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6-01-20 16:09:27
欠钱不还上门催讨合情合理,但若方式不当,是否可能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 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催要货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叶某因躺在某火锅店门口索要货款,被店主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案情回顾 原告某餐饮公司长期拖欠某食品公司货款,被告叶某系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年某日下午,叶某与丈夫梁某一同前往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火锅店催要欠款。同日,案外人周某也因货款问题到店索债。 叶某到店后要求见负责人,店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推脱,双方随后发生言语争执。期间,叶某躺在店门口,并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叶某随同前往派出所。 某餐饮公司主张,叶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顾客退单、店员受扰,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包括员工精神损害补偿及营业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受害人权益受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叶某虽在催款过程中行为欠妥(如躺在店门口),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双方陈述,现场并未发生辱骂、殴打或物品损坏等严重冲突,仅有少数顾客离开,且无证据证明直接经济损失与叶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某餐饮公司提供的《事件说明》《店内损失说明》等均为单方记录,缺乏客观凭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法院指出,叶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其行为虽不妥,但未达到侵害经营权的程度,故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具有不当性,还要求具备实际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本案中,叶某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店铺秩序,但未造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且某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与叶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赔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索债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若采取堵门、辱骂、暴力等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债权人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避免从“有理”变为“有责”。 法官提示 本案对债权债务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 对债权人而言,维权须依法有度。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可能面临侵权甚至治安处罚风险。 对债务人而言,应诚信履行债务。若因拖欠款项引发纠纷,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在主张权益受损时,应注重收集客观证据,如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第三方证言等,而非仅凭单方陈述。 对市场主体而言,规范经营、诚信履约是根本。唯有在法律与诚信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有效预防纠纷,保障各方权益。 来源:
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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