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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机”断供变“购机” 须警惕超前消费
发布时间:2026-01-21 10:32:02


当前,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网络租赁服务快速走红,不少年轻人为了面子以租代购、超前消费。但便捷背后暗藏风险:部分用户拖欠租金、拒还设备,甚至擅自转卖租赁物,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警示我们切勿超前消费。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某日,A公司作为甲方(原告)、陈某作为乙方(被告)与C公司作为丙方(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由A公司向陈某提供iPhone 16 Pro Max手机,双方对租赁物事宜进行约定,陈某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支付租金,租金1291.66元/期,分为12期。租赁物买断金额为15 598.7元,若租赁期间陈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A公司和陈某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同时,协议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公告费等案件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当天,A公司向陈某寄出涉案手机;两天后,该手机被签收。 

租赁期间,陈某仅支付第一期租金1291.66元、第十一期租金1291.64元及第十二期租金1291.64元,剩余期数的租金均未支付。

另,A公司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电子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与C公司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将涉案商品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已超过15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物买断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A公司11 723.76元及律师费1500元。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借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该租赁物,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而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支付对价获取出售人出售商品的所有权。 

本案中,因陈某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也未归还手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买断情形,租赁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陈某应当支付买断款。 

法官提示 

许多年轻人认为网上租赁手机方便、便宜,可以提前享受最新款,分期付款还可以缓解经济压力,从而纷纷选择在网上租赁手机。但有少数人抱着“薅羊毛”的侥幸心理,认为在网上租赁手机,不付租金对方也拿自己没办法,可以以较低的价钱薅到一个新款手机。 

殊不知,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违反规则、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信贷消费理念,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理性消费,切忌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否则,一旦无法按时还款,将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



来源: 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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