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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散步跌入排水沟受伤,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6-01-21 11:43:29
晚上饭后散步本来十分惬意,但赵某却因一次疏忽付出了沉重代价,由于施工单位未设置围挡,其不慎跌入路边排水沟受伤。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道路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施工单位的警示义务边界在哪里?意外受伤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解析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某日晚,赵某外出散步穿着拖鞋回家途中,经过某公司施工现场一侧的道路排水沟时,不慎踏空受伤。 经勘察,该施工现场位于乡村道路上,施工影响了该道路的正常通行,且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当日,赵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赵某治疗期间,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赵某诉至平谷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 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亦未采取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临时绿化等安全措施,赵某虽未跌入某公司施工场地,但某公司在施工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导致剩余道路距离排水沟过窄且未设置警示护栏,致使赵某不慎踩入排水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知穿拖鞋跨越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其踩入的排水渠为村内固有设施,赵某未能仔细分辨路况,导致自身危险程度增加,赵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虽不是在施工场地内受伤,但施工方在施工场地周围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退一步说,司法实践对施工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警示标志须达到显著程度,采取的安全措施须足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程度,所以即使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仍然可能构成未履行注意义务,进而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穿着拖鞋跨越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赵某为了抄近路,且未能仔细分辨路况,导致自身危险程度增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示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仅要设置围挡、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还要强化管理,及时检查安全设施的规范性和存在的漏洞,发现围蔽设施破损或者警示牌缺失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有条件的施工单位还可以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及负责区域进行全天候的规律巡查,以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安全和绕行。
人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守护者,每个人都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已知或应知的风险,自愿冒险自甘风险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他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未履行。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安全提示和规定,增强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主动远离危险源,以免发生悲剧。 来源:
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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