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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就可以不予赔付吗?
发布时间:2026-01-26 15:09:49
有过往病史,保险就可以不赔付吗?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网络在郑州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某款百万医疗保险,后张某因腰痛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张某向郑州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糖尿病、冠心病的既往病史,且本次腰痛治疗与该既往病症存在关联为由,拒绝理赔,故张某诉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经查明,两者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属于对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规定,郑州某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但张某为线上投保,投保单中并未对既往症及责任免除内容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虽对该约定内容加黑加粗,但条款全文加黑加粗内容繁多,投保人无法有效注意责任免除的约定,郑州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不能据此免责。 另外,张某本次治疗的为腰椎相关疾病,其既往症糖尿病、冠心病与本次治疗病症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互间不存在严重影响。故张某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因既往症导致,被告郑州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张某支出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需双方共同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险人而言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仅需通过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更需以通俗化语言、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免除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义务贯穿投保全过程,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相关的重要事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影响自身权利的行使。
来源: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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