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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发布时间:2026-01-28 10:08:38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恋爱时如胶似漆,分手后却要为爱情“买单”,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还需要做好“数学题”吗?

在移动支付普及的今天,情侣间通过红包转账表达心意已成常态。当感情破裂时,如何界定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累计6万余元,其中多笔转账附有“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祝福语,以及“买衣服吧,快收下”等用途说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以“实现结婚目的进行的财物给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李某则主张相关钱款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审理经过

鉴于原告向被告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一万余元不等。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附言“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内容的转账,该转款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原告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被告的,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未注明具体事由的,应视为附有缔结婚姻关系条件的赠与,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转账性质不同处理有别。具有特殊寓意或金额(如520、1314元)的转账,多视为赠与,分手后难主张返还;无特殊含义的频繁转账,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条件未成就,受赠方需返还。恋爱中虽难以提前考虑结果,但日常转账时顺口说明用途、保留聊天记录,既不影响感情,还能避免日后因钱生嫌隙,让彼此少些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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